原创丨何玉媛
主要专长:建筑房地产纠纷处理,各种商事合同纠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
【案情简介】
张女士看中了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的一套商品房,经过和房主李先生多次磋商,最终以300万元价格成交,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女士支付定金3万元,后又支付了首付款90万并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
后昆山房价开始大幅涨价,本案房产也从300万元涨到了350万元。
中介约双方去银行办贷款手续,李先生却称夫人不同意卖房,不卖了。
李先生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给张女士。张女士要求要么继续履行,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20%作为违约金。双方商谈多次,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向平谦律师求助。
【各方观点】
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后,平谦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李先生了解事情经过,李先生述称并非他想反悔,只是卖房时,老婆未签字,现在她看到房价上涨不同意签字过户,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无权一人处理,合同无效。”
平谦律师了解事情原委后,告诉李先生,李夫人了解的规定是早年的,现在早已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所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李先生和张女士接受平谦律师的建议,双方变更房价为306万元,合同继续履行。平谦律师放弃律师费,以此费用作为双方继续履行的补偿款。李先生和张女士对平谦律师的仁义表示感谢。
【再起波澜】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没想到,一个月后,张女士又打电话向平谦律师求助。平谦律师在和李先生沟通无果后,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律师维权】
法官开庭后,了解了事情经过,平谦律师对于李先生律师提出的合同无效论,进行了反驳,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释明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对李先生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批评。
在法官组织下,李先生返还了张女士的定金3万元,并向张女士支付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